论可能生活-我的生活小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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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不在于"ought to be"

主流伦理学主要是规范伦理学,即以规范为研究主题的伦理学。规范之所以值得研究,主要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1.任一规范的合理性和合情性需要判定;

2. 规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需要解决。

...至于合情性,这是非常中国特色的概念,稍有些接近sensibleness,但是含义要深刻宽广得多,它意味着在理性的理由之外的,但是与理性理由同样有力的感性理由,它虽然是感性的,却又超越了作为一己之私的那些小感性,所以是具有普遍性力量的“大感性”,于是它和理性理由是同水平上的无可置疑的人性理由。所为“不合理”但“合情”,有时候就属于这种情况。就是说,关于行为的判断,我们需要至少两种理由而不是一种,所以伦理问题比知识问题要复杂很多。

重要的不是规范,而是规范的理由。

你应该这样这样,因为“应该这样这样”是个正当的规范。对于这种建议,人们可能接受也可能不接受,因为人们总能够以另一种规范为理由,并且同样宣称其正当性。

总之,规范只是可选择的项目而是不是无可选择的事实,我总能找到某种理由去怀疑甚至拒绝某一条规范,规范就其本身而言必定是可疑的。

规范的不可置疑性永远是情景性的。

如果一条规范不能证明自身的普遍有效性,那么也不能被其他的规范所证明。于是,求助于“更进一步”的规范也无济于事,任一规范都无法构成另一条规范的有效判定。

或者说,关于规范的判定如果是足够有效的,它便不能弱于怀疑态度。这意味着关于规范的理论绝不能仍然是一种规范性的劝导,否则伦理问题将原封未动,始终不能解决。

...上述那种普遍规范之所以再说明具体规范时存在着困难,这并非因为它不具有足够的解释力,而是因为不论它具有何种程度的解释力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规范,无论是具体的还是普通的,都同样弱于怀疑态度,这就意味我们总能不信任它。实际上规范伦理学的研究所以能够进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规范伦理学暗中利用了人们通常具有的似乎比较一致的伦理信念以及流行的意识形态,于是一些最可疑的观念就被隐藏在不被反思的背景中了。然而似乎一致的信念或意识形态的可信性同样弱于怀疑态度。

人们对伦理学的期望是思想性的,是对行为的哲学反思,而不是关于行为规范的反复解释。思想的最终判断如果是有效的,就只能是哲学性的,而哲学的判定如果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它是在意识形态之外的反思活动。

如果一种批判从属于某种意识形态或信念,那么他就是从属于利益或趣味的,也就无所谓“批判”,而只是行为上的选择而不是思想上的辨明。

于是,源于规范的理论问题绝不是“为什么应该如此行为”,而只能是“是否应该如此行为”。这样就把问题推向比“应该”更深的地方。"应该"不是思想形式,而是价值判断,关于“应该”的根据才是思想问题。

“为什么应该如此行为”的叙述意味着事先承诺了“应该如此行为”,这使得问题好像仅仅在于为此寻找一些肯定性的理由。这种在价值上的事先承诺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对于“如此行为”本来有着两方面的判定可能性,但这种提问等于只允许选择其肯定性的方面,这显然是价值和思想的独裁。

显然,如果局限于“应该”这一层次去理解伦理学问题,就必定从根本上削弱伦理问题的理论意义,而最终使伦理学失去思想根据。...就好像它是神的声音一样---在这里可以看出规范伦理学和神学的同构性,他们都是要求人们必须“听”,而不许不听。“必须听”是包括宗教,政治权利话语,规范体系等所有意识形态的共同结构(最典型的规范体系也往往直接利用宗教作为其依据)。

对它的倾听取决于它是否合意,而不是因为它不许怀疑。既然任一劝导都弱于怀疑态度,那么如果声称一种劝导本身已经是足够基本的,它就一定是无根的。这种无根性表现为:任何一种“应该”都有可能是不应该的。这才是真正的无根性。

于是,信仰或意识形态的危机发生实际上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而不是什么惊人的变化。无论上帝死了还是尼采死了,都与生活的根本问题无关,人们归根到底不会在乎某种意识形态的崩溃,因为反正总能够发展处别的意识形态,总能够声称其他一些“应该的”事情。这就事为什么现在能够背板古代,而现在还可以背叛现代的原因。人们并不真怕信仰或意识形态的危机。“应该”这一空间是如此狭窄肤浅以至于不足以提供生活意义的立足之地。其实,任意规范都只是人类生活中的权益之计,尽管在事实上规范是必须的,但是在价值上却不值得尊重。偷窃之所以不可取,表面上是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规范,但实质上却在于它是人性丑恶的表现。重要的是人性,而不是规范。*

规范伦理学的工作并不是无意义的,而是无根的。

只要保留着劝导形式就无法克服这一遗传性弱点, ...,这个局限性来自两个事物:1.方法上的失误。因此我们必须找到一种强于怀疑态度的思想方式,即哲学性的无立场批判来超越任何意识形态。2.主题的失误。我们必须打破ought to be 的限制,因为ought to bo不能说明自身,它只是意向性的,而意向活动必须以存在论试试为前提,意向性问题的意义最后受制于存在论问题的意义。于是,规范问题的解决一栏这存在论的根据,伦理学的主题最终不可避免的是一个与存在论密切相关的主题。

2.并非还原为“to be”

伦理学主题的存在论化并不意味着由此产生的存在论问题可以借助知识论来解决。有不少伦理学家的确企图求助于知识论,这很可能是由于对科学方法期望过高。

通过描述人们的伦理行为并不能因此解决伦理学问题。正如维特根斯坦所发现的:知识论的描述根本上尚未触及生活的问题。

伦理学问题通常被认为十一个“ought to be”的问题,或者是一个能够还原为"to bo"形式去解释的问题。为什么要局限于这两种选择?无论是固执于"ought to be"还是"to be"的解释格式,或者干脆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否认伦理学的可能性,这些方式都是盲目的。

虽然伦理学不是一种劝导,但也不是以事实作为问题,不是为了做出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定,而是以存在的未来性为提问对象,并就接受不接受某种存在的未来性作出决定。生活事实的特殊性就在于它的未来性不是自然运行的结果而是人类设计的结果,所以伦理问题关涉的不是存在现成性而是未来性,而对人类生活而言,现实只是未来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我们本来就不能之王通过事实描述或者还原来说明伦理问题。休谟关于ought to be 不能由 to be 来解释的理论确实有效。

伦理学与愤怒,逆反,孤立,嫉妒等激进情绪无关,也与同情,怜悯,宽恕等温和情绪无关,总之与各种引起“应该这样应该那样”的心里情绪无关。感情用事或许是好的生活态度,但却是坏的理论态度。心里感觉确实是引起伦理行为的一种原因(cause),却不是决定伦理行为是否正当的理由(reason)。用原因来代替理由去进行论证,显然是不可以的。

一种有意义的伦理学子分析问题时是现实主义的,但是表达希望时则是理想主义的。存在于现实中并关怀存在的未来性,这就是伦理学的意义所在。

或者说,生活事实与世界存在不同,它是由人意志所影响的行为,这一点使得生活事实不像世界存在那样只是一个被给予的存在(the given thing)而是一个给予性的事实(the fact of giving),它具有比现实性更多的性质。这只给你多出来的性质就是生活的建设性或设计性。显然,建设性和设计性是生活事实的特色,因此建设性是生活事实最根本的性质。...所以,对存在的未来性的关切无法还原为现实存在的问题,更加无法还原为历史事实。...在此,知识论态度将被置换为目的论态度。

3.为了生活意义而不是为了社会规范

人的行为是为了构成某种有意义的生活而不是别的。但是随着社会机制日益发达,尤其是现代的生产,分配和传播制造了大量的表面目标和利益而掩盖了生活的真实意义,各种体制和标准把生活规划为盲目的机械行为,人们在利益的昏迷中失去幸福,在社会规范中遗忘了生活,就好像行为仅仅是为实现体制的规范目标行为,而不是为了达到某种生活意义。社会成功了而人失败了。

问题仅仅在于,任何规范和社会安排都必须以生活的理由去解释,而不能以规范和制度自身的程序合理性去辩护。以程序合理性(形式)去回避或掩盖实质合理性(内容)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

社会只是生活的必要条件,而生活本身的意义和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

如果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用各种可计算的指标,所为“数字上可管理的”标准和社会体制所嘉定的偏好以及各种“政治上正确”去欺骗自己,引导自己和代表自己,生活就会破碎成无数琐碎细节,生活就会变成别人的生活或者替别人生活,在麻木或虚伪中自我欺骗而失去所有幸福。这样的生活违背了生活的本意,使生活失去了它本来的目的(telos)。

本意目的在生活中永远不会有结局,他只能在生活过程中体现出来而不能最终达到。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人类整体的生活都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能在永远的追求中体现。

例如爱情,友谊,思想,艺术和自然的美等等,它是人类永远追求着,始终给予保持的东西。既不能最终完成又永远被追求的东西就是telos,而那种一旦打到也就被消费掉的目标则属于具体行为,例如一顿饱餐,一笔巨款,或一个高职业,这种具体行为的目的一旦被达到,它作为目标就被消费掉,这一具体目标就不再是目标了。

尽管生活总是需要社会这一形式,但却不是为了服务于社会。恰恰相反,社会必须服务于生活。为社会而进行社会活动是背叛生活的不幸行为。*

以社会观点看问题的伦理学与其说它关心人类的生活还不如说它是希望以社会的观点限制生活,希望把生活规定为仅仅是某种社会所同意的生活。如果这样,生活就萎缩成某种特定社会的特定生活。虽然一个好的社会与好的生活往往是一致的,但是好的社会知识好生活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好生活的目的,相反,好生活必定是好社会的目的。*

伦理学关心的是有社会的生活而不是有生活的社会,后者是政治,法律,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主题。政治或法律之类的科学所考虑的是社会机制的运作效力和效率,然而一个高效的社会并不必然有良好的生活。

政治,法律以及一切关于社会的观点的最终根据或者合法性必须由伦理学来给出,因此伦理学不是一种社会科学而是哲学,凡是代表某种规范体系的伦理学都是反对生活的理论,它错把伦理学搞成了社会科学,它总是劝导每一个人去过“标准”的生活,即按照他人的标准过生活,这正是使生活变得没有意义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作为伦理学上最主要的一个思路,功利主义正是以一种比生活观点狭窄得多的社会观点去看问题,他看不见生活的各种各样的魅力只看见了物质利益,看不见生活美丽之处而只看见了很难看的“效用”,结果使得其理论太像是一种讨好大众的社会策略,而且毫无情感,精神和文化内容,与人类生活画面出入太大。

一个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可能生活”总是远远少于生活这个概念在理论上所蕴涵的可能生活。

其实,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的早期哲学(古希腊,先秦),在伦理学中都是倾向于生活观点的(尽管不太彻底),至少是力图从生活观点来引出社会观点。...在政治和社会权力的诱惑下,伦理很容易附属于政治而成为政治的宣传广告。中国式的背离是由于为社会的统治着想而使伦理学庸俗化,从而形成一套压抑人性规范体系(所为纲常);西式的背离则是通过建立宗教的政治意识形态而形成关于生活的单调和变态理解。

在伦理问题上现实出生活热情的思想很少来自麻木的规范伦理学家而往往来自热情的“诗人哲学家”和冷酷的纯正哲学家。

4.autotelictiy(自成目的性)

西方思想传统的一个局限性:总是忍不住要把最高目的归属于高于人的神或者什么超越的东西。甚或者超越性的存在十一个缺乏理由和明证的假设,既缺乏逻辑上的必然性也缺乏存在论上的明证,任何试图证明神的论证都不可能成功。

思想的难题虽然是不是实践中直接威胁人们生活的各种现实危险,但却是生活所“不能承受之轻”,因为思想的可能呢性蕴涵这一切潜在的创造,也就蕴涵着一切危险。因此,回避思想问题就是保证生活稳定性的最好办法。

以某种意识形态来限制思想,其结果就只让人看到某一种生活而无法看到具有全面意义的生活。生活本身向多种“可能生活”敞开着,就像思想向多种“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s)敞开一样。生活的意义就在它的各种肯能生活中展开和呈现,生活的意义就在生活自身,而不肯能在别处,人没有必要生活在别处,无需多此一举地去以纯属幻想的某种高于人的目的为目的,但这不意味着生活的意义会成为无解的困惑,因为生活本身就先验地包涵生活意义的答案。*

假如一个人愿意生活,那么他就已经肯定了生活是有意义的。驱蚊生活是否有意义,这是典型的西方荒谬问题。

生活与生命是不同的概念,放弃生活的行为任然是一个生活行为(例如为了伟大使命而牺牲),而放弃生活则意味着认为无论什么样的生活都不值得一过。

生活意义的存在是伦理学的逻辑前提。伦理学面向生活事实,无论去死去活,都是生活事实。

既然生活事实是唯一能够利用的存在论事实,如何从中看出生活的目的,这一点是可能呢的但却是困难的。但这种困难主要是由不良思想习惯造成的。...生活目的不在生活事实之外,但也不再个别生活事实之中,因此既不能表现在超越的目的中(the transcendent),也不能表现为经验知识。他是生活的先验方向性(the transcendental)。生活目的就在生活的努力中表现出来,如果它显得不清楚,也不是因为它本身不清楚而是因为思想不清楚,当不去从它能够显现的方式去看,就必定看不清楚。(批注:最后一句话有不能被证伪的嫌疑)

一个行为的目的可以再心理水平中被看清,生活整体的目的性不能由个别行为的目的来说明。特别是,生活目的不能被理解为期望给予午安城的某个最终目标,无论它是现世现报还是来世再报或者天国得报的目标。设想这类最终目标就是设想进行一系列行为而终将获得某种结局,就像生活是为了完成某个任务。可是任何一系列行为及结局都无非是生活中非常有限的一部分,而且总是并非必然出现的一部分。把某种结局看成生活目的对于生活的意义是致命的伤害,因为无论达到或者没有达到这一结局都只能说明生活没有意义。把结局看成目的是极为普遍的教条由这一教条很容易引出叔本华式的谬论:如果愿望没有实现,我们就因为不满而痛苦;如果愿望得以实现,我们就因为餍足而痛苦。假如生活必定痛苦,其必然结果绝不是人们对生活失去失去兴趣,而至多是人们以后就只好认可“生活”一次的意思就是“痛苦生活”并且亦然对“痛苦生活”感兴趣。*

生活中最主要的不幸就是误以为生活目的是某种解决或者某种可以完成的目标,这种态度离间了生活与生活目的。生活目的成了遥远的目标,总也达不到,生活也就似乎总还没有开始,结果,活着就变成了白活。生活目的是与生活一起显现出来的东西,它不是遥远的目标而是与生活本身的意图最接近的存在方向性,但它又是永远无法完成的追求,或者说是总在实现中的追求。生活目的不是某种结局而是生活本身那种具有无限荣哪里的意义。如果以数学的方式来说,生活目的不是无穷集合中的最大数,而是无穷集合这一整体概念本身的性质。一个无穷集中最大数是不能实现的存在,而无穷集这一概念却明显攒在着的,就像摆在生活面前的生活目的。生活是一种自身具有目的性的存在方式,这种目的性就是生活本身的意义,所以说生活具有autotelicity。对生活的理解只能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解,但不是通常的神学目的论,即使真的有神恩或者神的审判,那也是属于神的事情,神有神的目的,而人有人的目的。一种以人为本的关于生活autotelicity的目的论才是伦理学的基础部分。*

5.为了道德而不是为了伦理

既然生活的目的就是为生活本身着想,那么,追问生活的意义就是追问什么是任何一种可能生活所追求的生活效果。...因为生活目的不可能是某种结局,所以只能是生活的某种效果。这一效果其实就是每个人都知道的而且人人最想要的“幸福”。人总有一死,所以幸福生活就成为唯一能够追求的事情,幸福的表现方式是心理性的幸福感。要把幸福感描述为一些明确的指标既不可能又也无必要。

幸福感虽然不可说,但通向不可说的事情的方式却是可说的...于是,对幸福的追问就可以转换成对获得幸福的方式的追问。

由于通常的伦理学错误地把幸福看成是某种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于是幸福看上去就像是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和权力,至少也是和利益无法区分的。但是我们其实都知道幸福与利益的个根本区别。利益可以分配,但幸福却不可能分配,就像智慧,能力,德性,思想和成就等一样不可能分配。

如果把幸福混通与利益,伦理规范也就好像成了伦理学的主题,因为规范正是关于利益分配的规则。无论是表述为“应该”还是“不应该”的句型,规范的功能都是禁令性的,都是否定某些自由,它是为了使人们在利益之争中做出某些让步以保证能够各自获得某些现实主义利益。..所以,规范伦理学在伦理学不能是根本和核心部分,而只是附属性的研究。(批注:建立在两个前提至上 1.生活有所意义 2.幸福(或者说与幸福相关的利益)可以被分配)

比如说金钱。它在有的情况下有用而在有的情况下无用...显然,财富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够用来实现其他价值,如果只是用赖实现自身么就吧财富自身荒谬化了。只要以利益为基本一句来解释生活目的,就可以导出无数种荒谬的结果,叔本华关于痛苦人生的谬论恰好是利益观点的一个深刻结果,只有当把所有事情都换算成利益去分析,才会把生活分析成“求不得苦/求得也苦”这样的悖论。

“伦理”表明的是社会规范的性质,而“道德”表明的确实生活本意的性质。道德是一个以存在论为基础的目的论概念。道是存在的有效方式。在人生问题上,道即人道。德是存在方式之目的性。

无论如何,对于生活,伦理规范是必须的,没有伦理是难以想象的,我们不能否认这个事实,但却否认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因为,伦理规范如果是有意义的,就必须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或者说,moral的事情总要以amoral陈词上的事情为根据,才能够获得最后的证明,否则就会有“由一个层次的伦理到另一个层次的伦理再到更多层次的伦理 ...”这样无穷后退。所以,道德问题才是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只要澄清 amoral问题,才能够去解决moral层次的问题。

道德主题则引出两个问题:1.对于任意一个人,什么是获得幸福的生活方式?2,对于任意两个人,任何一条伦理规范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

6.“to be”的扩展形式

从道德的角度我们获得两个结果:1.伦理规范必须服务于道德,必须经常依照道德的要求来进行修正,或者说,规范必须按照卓越人性(virtues)去修正,这样才能具有合法性;2.满足欲望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幸福,显示优越人性的道德生活才是幸福的决定性条件。

自己说或他人说某个行为是好的,这只意味着说出一个价值判断的表达方式,而不包含价值判断的根据。企图以主观观点作为理论七点--不管其动机是什么--必定导出相对主义的结果。相对主义所以不成立,是因为:1.如果相对主义原则是一个普遍原则,那么这一原则本身也只能被相对地理解从而失去意义;2.相对主义原则蕴涵任何一种罪恶的可能性。(批注:本拉登式道德)正因为相对主义具有这样的缺陷,所以伦理学通常愿意避免相对主义而倾向普遍主义。说出一种不具普遍性的原则等于什么也没有说。

我如此行为是好的,因此我如此行为了。“我如此行为”既被当做判断的对象又被当作判断的根据,这在思想上是不合法的。

即使把“我”这种个体性主语置换成集体性主语诸如“最大多数人”之类,仍然是无意义的,因为有理不在人多。

权力往往以知识的名义来表达。以一种“应该”去反对另一种“应该”就是意识形态斗争。

克服自诩语句的根本办法是把主观断言换成铍铜的客观陈述,例如把“生活应该是....”变成"生活意味着..."。问题因此有所不同了,由于人是一种能够反思自身的攒在而且能够创造自身的攒在的方式的攒在,人的存在所形成的就试“生活”而不仅仅是“生命”。

生活的意义不是由我们随便谁来规定的,我们谁也没有这样的权利。生活规定了它自身的意义。可以看出,to be meant to be 其实就是“有道而德”结构的映射。

价值这一概念向来是含糊而多义的,但大概可以分析为两个类型:1.关系型:在关系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满足了某种主观需求或某种被约定的规范;2.自足型:在自足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能够实现其自身注定的目的。类型2更为重要,因为几乎所有永恒的价值都属于类型2,而类型1的价值总是临时性的和不确定的(批注:比如荣耀),尤其是必须以2为前提。

显然,创造诗人的攒在实质中具有唯一性特色的目的,它把存在事业化,把生命责任化,因此是一个伦理学意义上的目的。

7.可能生活(possible lives)

“可能生活”这个概念是从“可能世界”这个经典概念为背景特别制造出来的。可能世界是自莱布尼茨以来非常重要的逻辑和哲学概念,它是相对于逻辑能力而提出的世界概念,说的是,如果给出一组条件而定义了某个世界,无论现实的,过去的,或者未来的,无论是未知的还是纯粹想象的,只要它自身不包含逻辑矛盾,那么就是一个可能世界。可以看出,由于逻辑的可能范围非常广大,因此必定有无数可能世界。不过,对于生活存在论来说,可能世界并不多,只有“现实世界”这一可能世界。尽管现实性比逻辑性的限制李要强得多,但子现实世界中能展开的生活可能性却也仍然是非常多的,至少比任何一个人所能享用的可能事情要多得多。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可能生活”:如果一种生活是人类行动能努力所能够实现的,那么就是一种可能生活。

至少有一个标准:如果所欠缺的某种可能生活使我们终身年年不忘,不能释怀,或者感觉到有某种永远热切的期望没有实现,那么所欠缺的就是某种必要的可能生活----请圆脸给我在这里使用了心里学标准,再不能有效区分合理的心愿和妄想的情况下,心理学标准就只能期望人们的正确理解了,不过我们也没有更好的标准。

所有幸福都来自创造性生活,重复性活动只是生存,而生存只是一个自然过程,无所谓幸福还是不幸,该吃就吃,该喝就喝,该活就活,该死就死,其中并没有什么意义需要争议。而诸如亲情,爱情,友谊,艺术和真理都是人类最富创造性的成就,他们都以纯粹意义性的方式存在,所以永恒,所以不能被消费掉。所有能被消费掉的东西,无论物质还是快感---让叔本华不幸言中---都只能带来痛苦,因为他们一旦被消费掉,生命就结束了。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幸福生活等于创造性的生活。

幸福是拥有健全生活的经验,是全部生活行为所追求的持续性状态而不是一个漂亮的大结局,幸福必须是能够留下永恒意义的事情,永恒性是幸福的一个特征。(随后文章举了男女分手后幸福感仍不会消失的例子)。另外,幸福必须是一种行为的活动过程本身就能产生的感受,否则就只不过是必须付出痛苦的代价去获得的利益。

但是幸福却不是用代价去换来的,而永远是一种加倍收获的行为,即所做的事情本来就是乐意做的事情,而这种事情又往往产生出额外的收获。..直接性是幸福的又一个根本特征。(批注:被动努力和主动努力 照顾关心的人这种付出也很幸福)

为了满足以上关于幸福的条件,产幸福的行为只能是具有"自成目的性"的活动,这种活动就其本身而言是无代价的,因为这种活动本身就是该活动的成就。

幸福是无可争论的,没有所谓的分配问题,生活空间是创造性行为之中被开拓出来的而且不断可以被开拓,一个人所创造的幸福和别人的幸福并不形成矛盾。与此相反,在利益上才有争夺和分配的问题,因为生存空间不是被创造出来的,而是一个给定的资源匮乏的事实。

...所以,只有在生活本意层次上才能发现生存空间的争夺之所以必须在公正原则下收到约束,是因为这种争夺损害了每一个人进行幸福行为的机会和条件,从而损害了每一个人的部分或全部生活意义。由此可以看出,伦理学从根本上说只有两个基本问题:幸福和正义。

现在伦理学的根本错误就在于把伦理学所需要的问题条件压缩得太少,它仅仅以“利益”作为伦理学问题的条件。(批注:是吗?)而我们已经看到,在仅仅由利益所定义的“生存空间”里根本不可能有伦理学问题,因为生存的唯一逻辑就是生存空间,就像动物界一样,根本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产生什么伦理学问题,至多有比较“科学的”博弈方法。

在伦理学里,生活是一个比生存更基本的概念。生存为了生活,但生活却不是为了生存。

8.新目的论的维度

伦理学各种错误都根源于或者以知识论或者以宗教的添堵去对待生活问题。科学和宗教这两个伦理的歧途都从根本上损害了生活问题。科学态度企图把生活变成无精神性的事物运动;宗教态度则企图把生活处理成通向超越世界的过渡性手段。可是加入生活本身没有意义,那么,在逻辑上就随便怎么过都可以,可以一直杀人奸淫到最后在“悔悟”和"忏悔",同样得救,也可以干脆以神的名义把杀人进行到底,还可以获得消灭代表魔鬼的异教徒的美名。关键在于,只要超越了生活本身的意义去思考,就等于超越了任何限制,也就可以任意想象和任意解释,可以把坏的解释为好的。以宗教去解释伦理问题,指向好事和坏事的机会和可能性是同等的,这等于完全没有根据。

...就是说,有意义的生活是任何一个有意义的可能世界的存在论前提,如果生活本身没有意义,那就不可能想象别的有意义的事情。

于是,如果把生活的意义归属于生活之外的某一个可能世界,就等于在任何意义上否认了生活的意义。